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桥**号,现住靖边县**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证情况:有证,持B2D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9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从靖边县龙山路与滨河路交叉路口附近出发,准备回家,车沿龙山路、延长中路、金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华路延鸿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冯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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