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6********,汉族,大专文化,宜城市**运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昌51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3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宜城市襄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九龙路路口处,被在此设卡盘查的民警发现有饮酒嫌疑,便对冯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显示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随后民警将冯某某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冯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7.47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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