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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301198204151052,高中文化,河南商丘市人,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区**村。**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豫N*****号小型汽车,沿河南省辉县市卫吴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里屯转盘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凤

    检察官助理:任志永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河南省商丘市**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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