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73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村**,捕前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10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3时43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9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五彩城轻轨站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现场查获。2019年9月16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冯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8.7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0月8日,冯某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抽血及封血照片;
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大博毒检开字[2019]第295号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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