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承德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3时50分许,被害人许某某驾驶冀HT**号小型轿车沿承德市双桥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汽车维修门前路段掉头过程中,与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冯某某、许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剑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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