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6********,汉族,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3时50分许,被害人许某某驾驶冀HT**号小型轿车沿承德市双桥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汽车维修门前路段掉头过程中,与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冯某某、许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剑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