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住凌海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凌海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2时9分,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钻豹牌二轮摩托车沿凌海市新村街自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国庆路与新村街交叉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36.8毫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驾驶证、机动车查询单、涉案机动车及现场照片;2、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于辩解;3、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光

检察官助理:张玉聘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