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及现住址无棣县**镇**村。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9时20分,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23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0KM处停车时,被刘某某驾驶的吉******/黑*****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在未察觉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冯某某驾车追赶将其截停。冯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8mg/100ml。

2020年06月05日21时许,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S236由东向西行驶至丁王庄桥东9KM处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两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锁

检察官助理:刘娜娜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

2.案卷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