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封开县人,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镇**路**号,现住肇庆市高要区**镇**出租屋,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肇庆市高要区厚福市场附近的“啱妳”美发店,多次容留李某某、舒某某、邱某某等人卖淫,每次从中提成25元,共非法获利约30050元。
被告人冯某某能够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抓获经过、租赁合同、户籍信息、前科情况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舒某某等6人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继锋
检察官助理:梁森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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