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76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青岛**剑国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花园**号楼**单元302户。2006年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某某(男,已判决)受张某委托向债务担保人董某某索要债务,收受好处费2万元。2015年11月7日下午,张某某纠集被告人冯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男,均已判决)等人到董某某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号的家中未出示任何债权债务凭证向董某某、车某某夫妇要账。董某某、车某某夫妇为躲避张某某等人的纠缠,被迫到胶南宾馆住宿,张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等人尾随董金友夫妇到胶南宾馆,并在其所住房间外走廊上打地铺蹲守一天两夜。同年11月9日早上,董某某、车某某夫妇回家后,张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等人又尾随至董某某家门口通过拉挂横幅、播放喇叭等方式滋扰要账两天,严重影响扰乱董某某夫妇及周围邻居、超市的正常生活、经营秩序。张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等人进入董某某家,晚上在其客厅打地铺入住滋扰并拒不退出。后崔某某、张某某在董某某家大门口外蹲守10余天,索债无果后离开。期间,董某某、车某某夫妇多次报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兆津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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