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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8〕30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无业,住大同市平城区**号**单元**号。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其朋友在大同市**一期外围商铺**海鲜烧烤城吃饭,期间,其雇佣歌手唱歌,因声音太吵,附近居民及小区保安要求其停止,被其辱骂赶走,居民报警,警察出警令其关掉音响后离开,被告人冯某某怀疑是海鲜店老板报警,遂殴打串店老板并将店内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为40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报案及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谨瑜

2018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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