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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横山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靖边县**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9时许,冯某某向卖淫女呼某某以六十元的价格介绍了一名嫖娼男子,并向呼某某提供卖淫场所,收取好处费十元。

2019年5月末,冯某某向卖淫女陈某某以六十元的价格介绍了一名嫖娼男子,并向陈某某提供卖淫场所,收取好处费十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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