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住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西华县皮营乡西冯营村村民于某某网上刷单被诈骗176996.9元,诈骗资金经青苹果承兑人账户流入青苹果平台。
被告人冯某某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从事青苹果平台承兑业务,在其持有的银行卡于2019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多次冻结的情况下,仍然将被害人尤某被诈骗款5999.20元、被害人田某被诈骗款18999.30元、被害人何某被诈骗款9999.70元、被害人王某某被诈骗款1996元,共计36994.2元,在青苹果平台进行承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1、 被害人于某某、尤某、田某、何某、王某某陈述;
1、 证人杨某证言;
1、 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其持有的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明知其持有的银行卡内转入的资金可能系犯罪所得,为获取千分之四的佣金,依然从事青苹果平台承兑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退赃退赔,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悔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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