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4111,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市**区**乡**村**号**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补侦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3日15时左右,张某某到**市**区**村村委会找村干部赵某甲想承包一个水井,赵某甲不同意,后赵某乙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斗,打斗过程中,赵某丙(系赵某乙儿子)路过村委会见父亲被打,上前和赵某乙一起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被打后离开村委会,李某和冯某某来到村委会,当日16时21分左右,张某某再次返回村委会时,李某、冯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四人在**村村委会将张某某再次殴打。后经大同市同煤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两处伤情分别为轻微伤和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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