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6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村***号,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西秀区大西桥镇九溪村,与邻居吴某某房屋修建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互相殴打对方,导致吴某某与冯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吴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因邻里纠纷所引发,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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