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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6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号,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22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西秀区大西桥镇九溪村,与邻居吴某某房屋修建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互相殴打对方,导致吴某某与冯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吴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因邻里纠纷所引发,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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