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8日4时许,在吴川市**镇**村委会**海上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双方渔网缠绕在一起而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冯某某拿起逐鱼群用的鱼雷扔向被害人杨某某的船上,致站在船头上的杨某某双耳震伤。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媛霞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1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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