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1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乡**村**号。2011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4日23时至次日凌晨1时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立交桥,趁被害人易某某在凳子上睡着,将其掉落到地面的一台蓝色OPPO牌A79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元441元,以下币种相同)盗走。得手后,冯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2.2019年12月8日5时某乙,被告人冯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网吧093号电脑台,趁被害人邓某某睡着,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台白色荣耀20手机(经鉴定价值2057元)盗走。得手后,冯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3.2019年12月11日6时某甲9时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网吧**游戏*区第三排第1台机子的位置,趁被害人易某某睡着,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台灰色华为mate10 pro手机(经鉴定价值1602元)盗走。得手后,冯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4.2019年12月14日10时某乙,被告人冯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网吧035号桌,趁被害人刘某某睡着,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台紫色OPPO牌RENO手机(经鉴定价值1396元)盗走。得手后,冯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5.2019年12月18日8时某乙,被告人冯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某某西太港城3楼电某某休闲网咖门口,趁被害人张某某睡着,将其放在茶几上的一台银色魅族MX5手机和一台金色金某某牌SL100手机(均无法核价)盗走。得手后,冯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共实施5次盗窃,盗得6台手机,共计价值5496元。冯某某将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1台金某某牌手机丢弃,其余手机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在佛山市禅城区同济印象城商场三楼抓获冯某某,并从其身上起获5台被盗手机,除了一台蓝色OPPO牌A79型手机外,其于四某某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易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丽
检察官助理:卢泳欣
2020年4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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