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2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路**楼**房,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路**楼**房。2020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在英德市**路**餐厅工作下班后未离开,独自一人藏在餐厅客房,等所有员工下班离开餐厅后,便从厨房拿到一把十字螺丝批撬开餐厅仓库房门并用螺丝批拆开仓库内的监控主机,将监控主机中的内存条扔到厨房垃圾桶内,接着用螺丝批和一把菜刀撬开了仓库内的保险柜,盗窃了保险柜内的现金,接着又盗窃了保险柜旁的木柜里的现金,一共盗窃了现金14600元,用仓库内的一个布的购物袋装着。作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将全部赃款用于娱乐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批,菜刀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据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炳金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6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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