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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单位甘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兰州市城关区****号,信用代码证9162010007********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系甘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定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经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2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路某某,系陇西县**中心律师,联系电话1399326****。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由定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3月4日移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定西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同时追加甘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单位犯罪,并由定西市公安局同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甘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2日,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甘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宋某某,已另案起诉)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金额为4995191.09元、税额为649374.92元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将该税额在兰州税务部门进行了抵扣。

2016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已向兰州税务部门全部补缴了抵扣的税款。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明细、抵扣税款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郭某某、潘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单位甘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冯某某有自首情节。鉴于甘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发前全部补缴了抵扣的税款,冯某某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甘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冯某某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甘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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