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甲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53********,汉族,文盲,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园**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中午12时左右,在靖边县宁条梁镇柳桂湾村冯园则村小组,被告人冯某甲因被害人冯某乙家地埋水管离他家太近,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冯某甲用铁锹打在了冯某乙右胳膊上,致使冯某乙右桡骨骨折住院治疗。

经鉴定,冯某乙的右桡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等笔录;6.鉴定意见。1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柳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