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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等开设赌场罪起诉书(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公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冯某,又名冯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0********,汉族,初中文化,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现住址:河北省蠡县**乡**村**号,2014年1月1日冯某因犯强迫交易罪被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31日被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甲,曾用名侯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现住址: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31日被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现住址: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31日被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丙,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7日被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侯某甲、牛某某、侯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7日、2019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到20日,冯某甲伙同宋某某在蠡县**乡**村非法设立赌局,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日参赌人员二三十人以上。2018年6月21日起,冯某甲、宋某某将在蠡县**乡**村设立的赌局转让给侯某丙、侯某甲、牛某某,宋某某负责为赌博提供社会面关系的保护,冯某甲负责为赌博提供赌博的场所、放哨及接送赌客的人员、车辆,侯某丙负责纠集人参与赌博、维持赌场秩序,牛某某、侯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推牌九以维持赌局正常运转,从中抽头获利,日参赌人员四十人左右,直至2018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牛某某、侯某甲、侯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龙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牛某某、侯某甲被羁押于蠡县看守所,侯某丙被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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