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冯某飞(绰号“西游记”),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松溪县**街道**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6日,被告人冯某飞伙同陈某(已判决)以帮助安排考取上岗证和计算机证需要缴纳费用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飞于2019年7月21日被延平区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冯某飞的户籍证明、松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某、吴某慎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朱立贵
郑岚清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冯某飞现羁押于松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据目录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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