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黎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春,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骞,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2,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焦某,女,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冯3,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周某某,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冯某1、黎某某与被告冯2、焦某、冯3、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冯某1、黎某某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某1、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1、黎某某撤诉。
审判员:周云菲
书记员:倪礼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