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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1与冯某2、冯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冯某1,女,1956年7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肖某。
  被告冯某2,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周学敏,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风云,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3,女,195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冯某4,男,195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冯某5,女,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学敏,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风云,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1诉被告冯某2、冯某3、冯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追加冯某5为被告参加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8日、5月7日、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被告冯某2、冯某4、冯某5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学敏、王风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3第一次到庭参加诉讼,后二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1诉称,被继承人冯炳根(2014年11月死亡)与配偶顾福妹(1997年11月死亡)共生育原、被告五个子女,但被告冯某5自幼送养。冯炳根留有遗嘱,言明本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虹桥村三队瞿家宅XXX号的房屋中属冯炳根的份额由原告继承(二间平房,占地面积84.59平方米)。因上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父亲冯炳根及被告冯某2,故该房屋应归原告和被告冯某2所有。要求西面底层一间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冯某2、冯某4、冯某5共同辩称,原告提供的遗嘱系伪造,本案系争二间平房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父母的份额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被告冯某5虽自幼送养,但与父母仍有来往,2014年被告冯某5还在川沙新镇玉宇居委领取过支内回沪节日费等,故被告冯某5也有继承权。
  被告冯某3辩称,放弃在系争房屋中的继承份额,由其他原、被告依法继承。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冯炳根(2014年11月死亡)与配偶顾福妹(1997年11月死亡)共生育原、被告五个子女,但被告冯某5自幼送养。1998年4月因筑建迎宾大道需要,冯炳根在本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虹桥村三队瞿家宅XXX号的老房遇动迁,冯炳根及被告冯某2批准移地建造房屋(建造占地70平方米的二上二下楼房),当时因缺资金只建了一层两间平房(占地面积84.59平方米)。1999年上述二间平房的产权登记在冯炳根名下,门牌号仍为本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虹桥村三队瞿家宅XXX号。2007年10月25日,冯炳根与原告及被告冯某2共同签订房屋合同二份,约定由原告出资在上述二间平房上加层,并由原告在上述二上二下房屋前后搭建房屋(用于出租等,现已拆除)。上述加层房屋建成后由原告使用至今,底楼由冯炳根、被告冯某2使用。2014年7月20日冯炳根在原告陪同下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委托陶笔一律师代书订立遗嘱一份,明确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虹桥村三队瞿家宅XXX号房屋(底层二间建筑面积84.59平方米)归原告所有。冯炳根在该遗嘱上签名按手印,代书人陶笔一律师签名盖章,见证人潘兴发(冯炳根朋友)、侯惠敏(徐浦律师事务所实习生)在该遗嘱上签名。
  上述事实,有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建房用地申请表、房地产权证、房屋合同、死亡证明、户籍信息、户口簿、遗嘱、委托书、陈述笔录、房屋照片、居住证信息、支内回沪金额发放名单、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冯炳根由律师代书订立的遗嘱系冯炳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原告可依据该遗嘱继承冯炳根的房屋,但上述瞿家宅XXX号房屋的建房用地申请人为冯炳根及被告冯某2,该房屋应归冯炳根及被告冯某2共同所有,故原告只能继承上述房屋中属冯炳根的份额。因遗嘱只明确登记在冯炳根名下的上述瞿家宅XXX号底层房屋由原告继承,故对其余房屋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冯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登记在被继承人冯炳根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虹桥村三队瞿家宅XXX号底层二间平房中,西面一间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冯某1继承所有,东面一间的房屋产权归被告冯某2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5元,由原告冯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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