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1,男,1961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合,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2,男,195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冯3,女,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冯某1与被告冯某2、冯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冯某1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冯某1负担。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陈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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