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1,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志明,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193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冯某2,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冯某1与被告朱某某、冯某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2019年5月21日,原告冯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冯某1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为2400元,由原告冯某1负担。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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