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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被告:田某。被告:梁会东。
原告冯某与被告田某、田某、梁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玉斌
书记员:鹿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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