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栋梁,男,1960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如苗,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端红,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端红,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德愿,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栋梁与被告王端红、被告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栋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2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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