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楠,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渭南市蒲城县,农民。2008年10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6月1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岳腾飞,曾用名岳飞,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渭南市蒲城县,农民。2007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6月15日被抓获,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宏伟,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楠、岳腾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楠、岳腾飞及被告人岳腾飞的辩护人李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楠、岳腾飞因琐事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岳腾飞的辩护人之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信。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且被告人岳腾飞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对被告人冯楠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岳腾飞依法应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5日起执行至2012年5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岳腾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5日起执行至2012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宏军
书记员: 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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