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永刚,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
被告:黄建忠,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辉荣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和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理锋。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周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晓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永刚与被告黄建忠、上海辉荣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冯永刚于同年3月12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永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永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冯永刚负担(已付)。
审判员:金向群
书记员:潘 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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