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海,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曹奕,女,200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冯海。
法定代理人:冯海,系原告曹奕的母亲,身份事项同原告冯海。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东,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金兴,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周妹琴,女,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曹金兴。
被告:曹振豪,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曹金兴。
被告:陈龙兴,男,192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曹金兴。
被告:曹阿英,女,193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曹金兴。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英,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宝山西城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
原告冯海、曹奕与被告曹金兴、周妹琴、曹振豪、陈龙兴、曹阿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冯海、曹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海市宝山区铁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两原告共同共有,上海市宝山区铁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上海市宝山区铁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五被告所有;2、请求判令五被告支付两原告房屋面积差额款28万元(暂估)。事实和理由:原告冯海与被告曹振豪原系夫妻,于2018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曹奕系原告冯海与被告曹振豪的女儿。被告曹金兴、周妹琴系被告曹振豪的父母。被告陈龙兴、曹阿英系被告曹金兴的父母。系争三套房屋系上海市宝山区城西一村杜宅XXX号房屋动迁所得。动迁安置对象为原、被告。
被告曹金兴、周妹琴、曹振豪、陈龙兴、曹阿英辩称,动迁协议签订于2006年11月15日,而原告冯海与被告曹振豪于2007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9日生育原告曹奕,故两原告并非动迁安置对象。2008年7月,被告曹金兴向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动迁办公室申请为原告曹奕补平方,结合被告曹金兴的20平方米简屋作为漏项补偿,增补了33,118元,认可该利益归属于原告曹奕。
经调查,原告冯海与被告曹振豪于2007年9月1日登记结婚。而上海市宝山区城西一村杜宅XXX号房屋动迁材料中留存的原告冯海与被告曹振豪的结婚证复印件显示结婚登记日期为2006年9月24日。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动迁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结婚证系被动迁户提交,动迁办公室无法判断真假,因时间太长,动迁办公室暂时无法判断结婚登记时间是否对动迁利益产生了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不属于民事纠纷,故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海、曹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鲁晓彦
书记员:施丽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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