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巩留县人民法院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9时22分许,冯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巩留县库尔德宁镇阔克塔力警务站门前路段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巩留县库尔德宁镇阔克塔力警务站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86.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XX、马XX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777号;
5、检查笔录、检验鉴定结果告知笔录;
6、视听资料:抓获现场视频、提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 娇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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