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玉仙,女,1965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春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北陈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莫剑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辉,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玉仙诉被告上海春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冯玉仙以需要补充提交证据、需作进一步调查为由,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玉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冯玉仙负担。
审判员:陈忠新
书记员: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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