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珍,女,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诚,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祥,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冯珍与被告张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冯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冯珍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殷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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