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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珍与张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冯珍,女,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诚,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祥,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冯珍与被告张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冯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冯珍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殷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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