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石兵,男,1975年03月24日生,苗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丽,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冯石兵。
第三人:王昌奉,女,1971年10月13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诸佛乡红岩村2组199号1-19。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石兵与被告上海祥航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昌奉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石兵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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