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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磊与顾伟鹏、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冯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程,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伟鹏,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王晖,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冯磊与被告顾伟鹏、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冯磊诉称,1、两被告偿还原告债权本金人民币50万元;2、两被告支付2017年6月24日至2018年4月11日的利息,以原告投入本金140万元为基数,月息1%,合计133,000元;3、两被告支付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4、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27,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委托理财结算协议》约定原告委托两被告进行股票交易理财,原告累计投入本金140万元,之后双方签订《委托理财清算协议》约定原告根据实际出资额向两被告每月收取1%的利息,两被告承担股票交易盈亏,最后金额清盘时结算,两被告支付以14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至2017年6月23日;2018年4月11日,经清盘结算共亏损50万元,两被告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清偿并支付相应利息,现两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王晖的户籍地及住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XXX弄XXX号XXX室,依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王晖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基于《委托理财结算协议》、《委托理财清算协议》提起诉讼,该协议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晖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晖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贇

书记员:方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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