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纪水,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创成,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成敬,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冯纪水与被告刘成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冯纪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暂计6,000元(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审理中,原告当庭撤回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3年起在原告处购买防水材料,原告已经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原、被告签订确认书,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7年11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8年12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仍未按约履行,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列诉请。
被告刘成敬辩称,原告诉请属实,被告同意支付货款,希望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成敬应给付原告冯纪水货款130,000元,具体履行时间:于2019年1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被告刘成敬应另行支付原告冯纪水违约金30,000元,且原告冯纪水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2,900元,决定收取725元,由被告刘成敬负担(该款被告已当庭给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1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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