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美珍,女,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飞虎,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郭杰。
被告:郭杰,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原告冯美珍与被告上海三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查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金融刑诉(2019)1584号起诉书指控郭杰设立上海三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本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XXX楼为经营场所,组建销售业务团队,通过打电话、组织旅游、组织观看演出等方式招揽客户,许诺7%-17%的高额年收益并变相宣传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玺富宝”、“玺运宝”、“玺鸿宝”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沪0104刑初1368号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起诉书指控郭杰为经营借贷业务在上海成立上海三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金融活动……以发放宣传资料、口口相传、发放小礼品、组织活动等方式吸引他人投资上海三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设三个月玺富宝、六个月玺运宝、一年期玺来宝和玺鸿宝),投资人的资金通过刷POS机及转账方式到上海三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及郭杰个人账户等,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27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
经审查,原告与上海三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资产处置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玺来宝”理财产品、金额叁万元整、期限一年、预期年化收益率10.50%等,原告即通过POS机转账投资款。本院认为,该案情与上述检察院指控的经济犯罪案情相符,据此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美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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