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艳,女,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权,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屠德龙。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艳诉被申请人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价值。申请人冯艳以其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陆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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