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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芳与董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冯芳,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泽艳,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冯芳与被告董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冯芳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财产保全费316元,合计586元,由原告冯芳负担。

审判员:王  滢

书记员:黄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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