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冯苏,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星元,男,194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孙星明,男,195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苏与被告孙星元、孙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145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孙星元、孙星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9年1月17日冯苏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冯苏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星元、孙星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霄雷
书记员:龚 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