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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
冯绍平
陶东坡(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
陈庆
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汉辉

原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
委托代理人冯绍平,系原告冯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陶东坡,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城内。
法定代表人陈宗军,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庆,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城内。
法定代表人马长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汉辉,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冯某诉被告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乃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被告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申请,依法追加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冯绍平、陶东坡,被告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陈庆、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签订《二针宿舍区旧城改造回迁安置合同》一份。
该合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告给付原告回迁楼房三套,分别为11号楼2单元1001室和1101室、10号楼1单元903室。
2013年3月10日,原告去开发建设单位办领房产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告知原告已将11号楼2单元1001室卖与他人。
后原告与被告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二针宿舍区旧城改造回迁安置合同》,交付回迁楼房润鑫花园(原称润鑫御景湾)11号楼2单元1001室。
被告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的回迁房让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给他人,应当由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原告补偿或者调换其他房屋。
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协议,关于回迁补偿问题应当双方协商解决,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承诺给原告所诉的指定的楼层和单元。
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原告所诉的楼层卖与他人,与原告没有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就拆迁工作进行协助,并承诺遵守被告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与拆迁户所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
被告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与原告签订的二针宿舍区旧城改造回迁安置合同对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效,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遵照并予以履行。
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安置补偿给原告的位于永清县城内润鑫花园(原称润鑫御景湾)11号楼2单元1001室卖给他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现原告请求被告交付安置补偿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与原告之间无任何协议,将诉争楼房卖与他人与原告无关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原告冯某位于永清县城内润鑫花园(原称润鑫御景湾)11号楼2单元1001室安置补偿房屋一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386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共计4386元,被告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2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就拆迁工作进行协助,并承诺遵守被告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与拆迁户所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
被告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与原告签订的二针宿舍区旧城改造回迁安置合同对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效,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遵照并予以履行。
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安置补偿给原告的位于永清县城内润鑫花园(原称润鑫御景湾)11号楼2单元1001室卖给他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现原告请求被告交付安置补偿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与原告之间无任何协议,将诉争楼房卖与他人与原告无关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原告冯某位于永清县城内润鑫花园(原称润鑫御景湾)11号楼2单元1001室安置补偿房屋一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386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共计4386元,被告永清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被告廊坊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2193元。

审判长:穆乃效

书记员: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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