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超,男,1990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星慧,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庄凤珠,女,195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杨瑞祥,男,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许险峰,女,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唐裕德,男,195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杜兰平,女,1959年10月12号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高行XX路XXX号。
被申请人:姜桂清,男,195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超诉被申请人庄凤珠、杨瑞祥、许险峰、唐裕德、杜兰平、姜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庄凤珠、杨瑞祥、许险峰、唐裕德、杜兰平、姜桂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65,637.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庄凤珠、杨瑞祥、许险峰、唐裕德、杜兰平、姜桂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65,637.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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