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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闻宇与上海虎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冯闻宇,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上海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虎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冯闻宇与被告上海虎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闻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虎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被告返还原告3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26日签订《虎杰体育金桥订金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万元用于健身房的开业,同时约定若两周内无法开业,则被告5日内返还3万元。后健身房未能按期开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定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5月26日签订《虎杰体育金桥订金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订金3万元,交付订金目的为确保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金桥万创中心健身中心项目的相关合同,同时约定,如该项目无法开业,以原告微信通知被告为准,被告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订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以消费方式向被告支付3万元。后因金桥万创中心健身中心项目未能开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订金3万元,均未果,故涉诉。
  以上事实,有订金协议、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订金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3万元虽表述为“定金”,但实为“订金”的意思表示。被告收取订金3万元后,双方并没有签订有关金桥万创中心健身中心项目的委托合同,故被告应按约返还。原告经催讨无着后提起本案诉讼,原、被告间的预约关系实已解除。因此,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了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冯闻宇与被告上海虎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订金协议解除;
  二、被告上海虎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冯闻宇订金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鹰飞

书记员:徐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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