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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颖、史谷怀等与上海市长宁区星火大厦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冯颖,女,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谷怀,女,1952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史谷怀,女,1952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胡坚,男,196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星火大厦业主委员会,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胡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鸣,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颖、史谷怀、胡坚与被告上海市长宁区星火大厦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冯颖、史谷怀、胡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提供2013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以下资料,供查阅和复印:1.维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含期初和期末金额);2.本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形成的业主大会决议和征求意见材料,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及会议记录;3.本届业委会任期内所有财务收支明细账目及对应的原始凭证、相关合同等(含物业费收入、其他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应收应付、代收代付往来项目及银行现金日记账,对账单,存折本等);4.小区2013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维修基金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和物业收入、公共部位收益及物业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各一份。事实和理由:星火大厦小区由业委会自主管理,本届业委会自2013年6月1日成立以来,管理混乱,财务收入不透明、不公开,没有约束、监管机制,故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被告成员正值换届改选期间。原告方确认,原告胡坚因换届改选成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冯颖为新一届业委会成员,原告史谷怀的丈夫为新任业委会成员。2019年11月14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周家桥街道办事处为上海市长宁区星火大厦业主大会、第四届业主委员会颁发备案证,业委会主任为原告胡坚。本院经审查认为,业委会换届选举后,业委会所保管资料尚在交接中。三原告在本案中意见一致,且原告胡坚已成为被告的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颖、史谷怀、胡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张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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