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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颖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克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冯颖,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克难,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慧敏,女。
  原告冯颖与被告李克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颖诉请被告李克难赔偿后续治疗医疗费人民币(下同)9,50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300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的60%计6,573.5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蒋良明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被告李克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中原告冯颖提供的(2016)沪0105民初4289号民事调解书、病历卡、出院小结、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以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书面答辩意见而查明的事实,认为原告冯颖上述诉请中医疗费3,086.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200元的60%计2,062.16元及律师费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冯颖后续治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计人民币2,062.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克难应赔偿原告冯颖律师费人民币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冯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李克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蒋良明

书记员:沈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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