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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05号 

被告人冶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86********,回族,本科文化程度,系**教育辅导老师,出生地:新疆焉耆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01时许,被告人冶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人民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农二师医院师部前路段时与祖某某驾驶的新******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其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83.01毫克,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冶某某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

检察官助理:袁新飞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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