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冷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2019年1月18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7元(原告冷某某已预付7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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