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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性,现年30周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中午,被告人冷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华坪县‘丽江*****有限公司’厂区,向华坪县**镇方向行驶,18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华坪县境内蓉丽高速路**收费站出口安全检查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达到醉酒阈值。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华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并送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冷某某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41.1mg/100ml血,被告人冷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丽(公)检(乙醇)字[2020]508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公安机关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我院指控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冷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菊

检察官助理:贺福艳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共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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