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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桂林、王国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思群,检察长。
  出庭人员:周斌,检察员。
  出庭人员:季庆,检察员。
  被告:冷桂林,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旗,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被告冷桂林、王国旗产品销售者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相关诉讼活动因疫情防控无法正常开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情况符合法定中止诉讼的情形,需等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继续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鲍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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