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绮华,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花,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静波,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杨键,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帆,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安琪,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冷绮华与被告王静波、杨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冷绮华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冷绮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80元,由冷绮华负担。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丁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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